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机关党员活动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院机关党支部党日活动,推进市院机关“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全面贯彻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提升党支部组织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结合市院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日是指党的组织在本地区或本单位规定某日为党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党日活动主要用以召开党的会议、研究党的工作、进行党的教育、过组织生活等。
第三条 市院机关实行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这一制度,对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增强党的团结,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活动时间
第四条 市院机关党员固定活动日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1个周五下午。如遇特殊情况或节假日,各党支部可结合实际将党员固定活动日适当前移或顺延,并向机关党委上报备案。在党员固定活动日之外,机关党委和各支部可根据具体情况,实时安排党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组织形式
第五条 市院机关党员固定活动日一般以党支部为单位集中开展党组织活动,原则上支部全体党员都要参加,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经本人申请、党支部书记同意后可以请假,事后由党支部书记指定专人进行补课。
第四章 活动内容
第六条 党员固定活动日内容要紧扣“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支部要结合党员思想工作实际,认真组织,防止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主要内容如下:
(一)集中学习教育。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章党规、党史国史、党风党纪、红色传统、检察职业道德等学习教育;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高检院和省院的重要指示、决议和文件,不断增强党员党性修养、提高党员的政治思想水平。
(二)研究党务工作。听取党员汇报,检查党员遵守党章和党纪方面的情况,并进行讲评;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问题;选举党支部委员和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研究党纪处分及党员党籍问题;分析本支部党员思想状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措施;讨论研究其它党务工作。
(三)开展民主评议。按照党员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客观公正评价党员,帮助引导党员自觉认识问题、自我改进提高。
(四)开展民主议事活动。及时向党员通报上级安排部署、本支部重要事务、干警关注的重大事项等,就重点工作、重要决议以及关系干警切身利益问题听取党员意见,发动党员献计献策,进行讨论交流,接受党员监督。
(五)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结合本支部党员自身能力和特长,积极推进党员进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关注本支部离退休老干部生活状况,及时开展思想交流、精神慰藉等帮扶活动;广泛开展送法进社区、法律援助、助困助学等志愿服务,不断密切党群关系,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展示党员良好形象。
(六)落实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采取党内表彰、谈心交流、走访慰问等形式,积极营造党内和谐氛围,不断增强党员的荣誉感、归属感和责任感。
(七)交纳党费。党员固定活动日当天,党员可自愿向党组织交纳当月党费,履行党员义务。
第七条 机关党委安排的其他活动,也可以在党员固定活动日进行。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市院机关各党支部是落实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的主体,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到有计划、有场所、有内容、有记录、有总结,切实增强党员固定活动日的实效性。党员固定活动日有关资料将作为年终支部评先时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市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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