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市院机关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党员干警理论学习质量和效果,根据《党章》、推进“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要求和省、市有关党建的规定,结合市院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治理论学习是党员理论武装工作的重要方面,是将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两学一做”常态化制度化的实际举措,是提高党员干警能力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实现检察工作强市目标的有力保证。
第三条 政治理论学习总的要求是: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理解基本观点,明确基本要求,用党的最新理论武装党员干警头脑,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追求实现理想的坚定信念、立身做人的行为准则、履职尽责的实际能力。
第四条 政治理论学习遵循的原则是:坚持武装头脑、坚定信念,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第二章 学习内容
第五条 政治理论学习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党章党规党纪检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中央、省委、市委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会议精神。
(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六)国情民情省情市情、河南历史文化及中原人文精神。
(七)推进检察工作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民族、宗教等方面知识。
(八)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九)党中央、上级党组织、高检院、省院和市院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章 学习形式
第六条 固定党日学习与随机学习相结合。每月第1个周五下午为市院机关固定党日活动时间,进行政治理论学习等组织活动。遇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需要紧急学习时,可随机安排时间进行学习。
第七条 个人自学与集体研讨相结合。个人自学,主要是记好笔记、写好心得,落实学习计划。集体研讨,主要是集中党员共同学习,交流学习心得,讨论学习问题,总结学习经验,提高学习效果。
第八条 自我学习与专家辅导相结合。机关党委、各支部要按计划组织好学习,对政治理论的重点内容,可利用检察文化大讲堂、道德讲堂等平台,邀请专家进行讲座,提高理论学习层次和质量。
第九条 上级培训与本级培训相结合。积极参加市委党校、市直工委、高检院、省院举办的学习培训。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市院机关实际,适时举办本级学习培训,不断拓宽理论学习的渠道和途径。
第十条 学习交流与读书活动相结合。适时举办学习心得体会展评、学习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学习经验,树立学习典型。广泛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倡导党员政治生日赠送图书活动,倡导党员干警写读书随笔、荐好书荐好文,使读书学习活动活起来、实起来。
第十一条 理论学习与现场教学相结合。在组织支部党员干警理论学习的同时,结合实际,可到革命圣地、先烈故居、战争遗址、英模纪念馆等进行实地教学,接受红色教育,感悟革命精神。
第十二条 线下学习与线上学习相结合。积极组织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传统学习活动,还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学习平台,加强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微学习”,或利用检察内网观看录像或视频,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 日常学习与专题调研相结合。在组织支部党员干警进行日常学习的同时,要围绕履职中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前瞻性问题,深入基层一线开展体验式、调研式学习,探索解决问题、推动工作的办法措施。
第四章 计划总结与督查评比
第十四条 制定计划。各支部根据市院机关党委每季度政治理论学习安排,科学制定本支部月学习计划。学习计划要明确学习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每月月底前将本支部当月学习计划落实情况及下月学习计划报机关党委。
第十五条 年终述学。党支部和党员干警年终工作总结述职时,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重要内容之一,总结一年来学习情况,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明确下步努力方向。
第十六条 督查指导。机关党委负责政治理论学习的督查工作。督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或者普查等方式,也可旁听支部学习,主要了解学习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
第十七条 检查评比。支部宣传委员或党小组长每月检查一次党员干警个人学习笔记,支部书记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与年终评选优秀共产党员挂钩。机关党委对各支部政治理论学习情况等记录,每季度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与年终评选先进党支部挂钩。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八条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政治理论学习的统筹协调。各党支部书记是本支部政治理论学习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政治理论学习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负责抓好制度落实,审定支部月学习计划,检查学习情况,研究解决问题,作好学习表率。
第十九条 党支部宣传委员为政治理论学习联系人,负责学习计划制定、考勤登记、资料准备、档案建立、学习总结等工作。
第二十条 政治理论学习一般统一使用市院定制的笔记本。学习用书由机关党委或各支部负责购买,由党费或行政经费支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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