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院机关组织生活会,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落地生根,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省、市有关党建规定,结合市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院机关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是指党支部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三条 市院机关制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是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坚持这一制度,对于提高党员素质,锤炼党员党性,增强党支部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会议时间
第四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根据市院机关党委安排适时召开,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三章 会议参加人员
第五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本支部全体党员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会前要向支部书记请假,写出书面发言提纲,委托他人在会上宣读。
第六条 县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七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主题和召开日期,一般应提前3天报告机关党委、监察处和市纪委驻市院纪检组,机关党委、监察处和纪检组视情况派员参加,对会议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 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章 会议内容
第九条 组织生活会主要检查党员的以下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两个坚决维护”、“四个意识”、“四个自信”、“四个服从”等方面的情况。
(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
(三)规范司法行为、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四)遵守法律、党章党纪、检规检纪和市院规章制度的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院具体规定以及反对“四风”、廉洁自律的情况。
(六)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做群众工作的情况。
(七)意识形态领域工作的情况。
(八)其它需要检查的情况。
第十条 每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应突出主题进行剖析检查,党员个人也可以检查自己认为其他需要检查的问题。
第五章 会议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会前准备工作:
1.明确主题。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主题一般根据机关党委要求确定,也可在认真分析本支部和党员存在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组织生活会的主题。
2.制定实施方案。围绕会议主题制定实施方案,包括会议的主题、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学习内容、会议安排等,并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3.组织学习。围绕会议主题,确定相关学习内容。
4.征求意见。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个别谈心等多种形式,征求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对本支部和每名党员的意见建议。
5.反馈意见。党支部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要认真进行梳理,由党支部书记分别向每名党员如实反馈。
6.开展谈心活动。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与每名党员都要谈心,支部委员要相互谈心,党员之间也要谈心。做到“六个谈透”,即谈透班子问题、本人问题、对方问题、拟在会上提出的批评意见、产生问题的原因和改进措施。
7.撰写发言提纲。每名党员要围绕会议主题和征求到的意见,准备好发言提纲。
第十二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议程:
1.支部书记就开好组织生活会提出要求。
2.通报上次组织生活会确定的支部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组织生活会征求群众意见情况。
3.听取支部书记代表支部班子所作的对照检查,听取党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4.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5.支部书记对会议情况进行总结。
6.到会指导的相关同志对会议情况进行点评。
7.支部书记代表支部班子表态。
第十三条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要求。要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指导兰考县委常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标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我批评内容要具体,剖析要透彻、抓住要害,整改措施要对着问题去,可操作、能落实。相互批评要出于公心、直截了当,不能以提希望代替点问题,不能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避免出现以变相表扬来代替直接批评,或以简单化、场面化问题蜻蜓点水、避实就虚,或搞个人恩怨、人身攻击、闹无原则纠纷等。
第十四条 对受到函询或组织处理的同志,个人要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或作出深刻检查。
第十五条 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会后相关工作:
1.制定整改措施。党支部和党员要对照查摆的问题和批评意见、建议,列出整改事项、制定整改措施。
2.做好思想工作。对会上反映问题较多的党员,会后支部书记要找其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使其放下包袱,正确对待同志的批评意见,改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
3.通报会议情况。组织生活会结束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会议的情况。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群众意见的认识、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的说明以及整改措施等。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员、群众公布。
4.报告会议情况。组织生活会后一周内,向机关党委等相关部门报送会议情况书面报告、会议记录复印件等。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市院机关各党支部是落实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制度的主体,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支部要认真组织实施,做到会议程序严格、主题明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查摆问题准确、整改措施到位、会议记录详实,不断提高党支部组织生活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参照党支部组织生活会进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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