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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6-04 10:52      来源:未知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市检察机关依法、有效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加强对司法办案活动的全程、同步、动态监督,确保办案质量,促进司法规范化,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参照《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工作规范,结合全市检察机关办案流程监控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实行流程监控员制度,流程监控员由检察长任命。两级院案件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总流程监控员,各办案部门均设一名流程监控员,全面负责案件流程监控工作。

第三条  细则所称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全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或流程监控员依托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现代信息技术,依照细则对本院或本部门的司法办案程序是否依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控制,对违法违规办案情形进行督促纠正的业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  流程监控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有序、过程留痕、预警为先、监督有力的原则,遵守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及时处理

第五条  案件管理部门是本院案件流程监控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院流程监控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并组织开展流程监控工作。办案部门流程监控员负责本部门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案件流程监控员接受案件管理部门和总流程监控员的领导。

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应当支持、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或流程监控员开展流程监控工作。

技术部门应当为流程监控员配置相应权限,以便开展流程监控工作。

    第六条  流程监控员有权了解办案流程信息,同时应当严格保守工作中掌握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流程监控内容

第七条  在办案过程中,流程监控员应当重点监控下列事项:

(一)遵守办案程序情况;

办案流程节点监控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标准和说明(试行)》为依据。

(二)遵守办案期限情况;

(三)法律文书使用情况;

(四)涉案财物处置情况;

(五)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保障情况;

(六)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情况;

(七)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八)电子签章、印章使用情况;

(九)司法办案场所规范使用情况;

(十)其他需要同步、动态监督的程序性事项。

第八条  在法律文书使用方面,流程监控员应当重点监控下列事项:

(一)法律文书名称、类型、文号、格式、文字、数字、语法、符号等是否规范;

(二)是否依法签名、盖章、捺手印、注明时间;

(三)是否按规定模板在统一系统内生成、制作、审批、流转;

(四)是否按规定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

(五)应当公开的法律文书是否按规定及时公开;

(六)公开的法律文书是否符合公开版规范要求。

第九条  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流程监控员应当重点监督审核下列事项:

(一)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二)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手续是否齐备;

(三)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清单记载是否一致;

(四)涉案财物是否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条  在诉讼权利保障方面,流程监控员应当督促承办人员及时办理:

(一)是否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

(二)是否依法、及时答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三)是否依法、及时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被害人家属意见;

(四)是否依法、及时就采取强制措施、变更办案期限和羁押期限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委托人;

(五)是否依法、及时办理其他诉讼权利保障事项。

十一条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方面,流程监控员应当重点监督审核下列事项:

(一)制式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审批程序是否合规;

(二)叙述式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完整、准确;

(三)案件信息填录是否及时、完整、准确、规范;

(四)因故在系统外使用的法律文书或办案中形成的案件材料是否及时扫描上传。

流程监控员发现填录统一系统案卡、录入流程节点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的,或者统计数据汇总完成后擅自修改统一系统案卡信息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二条  在案件办理期限方面,流程监控员应当提醒、督促下列事项:

(一)对即将到期的,应当及时提示、预警;

(二)对已经到期的,应当督促立即办结;

(三)对延长办案期限,是否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存在违反规定中止、延长、重新计算办案期限的,应当提出监督、纠正意见。

第十三条  案件侦结或审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含检察卷和检察内卷)移送流程监控员审核,流程监控员应当重点监督审核下列事项:

(一)案卷材料、法律文书是否齐全、规范;

(二)办案程序是否依法、规范、及时、完备;

(三)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操作是否及时、规范;

(四)案卡信息填录是否完整、规范;

(五)有关审批和备案程序是否规范;

(六)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是否依照规定办理。

流程监控员发现有上列不规范问题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及时补充、纠正;发现未办理相关事项和系统操作的,应当要求办案人员及时办理。

办案人员应当为流程监控员预留必要的审核时间。

第十四条  在案件信息公开方面,流程监控员应当监督审核下列事项:

(一)是否依照规定对拟公开的案件信息、法律文书进行格式处理;

(二)是否存在该公开的不予公开、不该公开的予以公开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案件信息公开规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方面,案件移送人民法院或者退回侦查机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管理部门流程监控员应当通过办案部门流程监控员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督促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一)已经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侦查机关超过三个工作日没有送达执行回执的;

    (二)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机关超出侦查羁押期限未移送审查起诉的;

    (三)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超出侦查羁押期限未重新报送审查起诉的;

(四)提起公诉、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超出审判期限未作出判决的;

(五)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延长期限届满仍未终结、未移送审查起诉的。

第十六条  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流程监控员应当监督审核下列事项:

(一)适用、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是否依法及时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属;

(三)强制措施期满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解除;

(四)审查起诉依法应当重新办理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是否办理;

(五)有无滥用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在办案风险评估方面,流程监控员应当监督审核下列事项:

(一)对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案件是否进行风险评估;

(二)对存在重大涉检信访或社会矛盾的风险是否及时向控申部门提示;

(三)存在办案风险是否制定风险防范工作预案。

第十八条  在司法办案场所使用方面,流程监控员应当监督、提醒下列事项:

(一)司法办案行为是否按规定在司法办案场所内进行;

(二)司法办案场所内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司法不规范行为。

 

第三章  流程监控方式

第十九  案件管理部门或流程监控员在开展流程监控时,可以通过审查受理的案件材料、查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数据比对、向办案人员核实情况、接受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和材料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管理部门或流程监控员应当向办案部门或者办案人员进行口头提示:

(一)案件材料不齐全的;

(二)法律文书存在错漏、不当的;

(三)涉案财物与清单不一致、手续不全、处理不及时的;

(四)程序性事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

(五)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操作不规范的;

(六)其他情节轻微的不当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节较重情形之一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

(一)案件严重超期未办结的;

    (二)违反规定脱离系统流转、办理案件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存在违法行为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不当行为的;

    (五)其他情节较重的不当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收到口头通知后,应当立即核查,并在收到口头通知后三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回复案件管理部门或流程监控员。

办案部门收到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并于收到通知书后十日以内,将核查、纠正情况书面回复案件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对流程监控通知有异议的,应当经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在规定期限内向案件管理部门或总流程监控员提出申辩。对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的申辩,经复核不采纳的,提请案件管理部门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市院总流程监控员和流程监控员发现下级院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有违法违规办理案件情形的,可以要求下级院案件流程监控人员及时督促纠正,也可以直接督促纠正。

第二十五条  流程监控员应当建立流程监控日志和台账,记录每日开展的流程监控工作情况、发现的问题、处理纠正结果等,也可根据部门实际设计各自的流程监控细目表。案件管理部门每月主持召开一次流程管理工作会议,流程监控员汇报上月流程监控工作情况、交流监控经验,查找问题。案件管理部门对流程监控发现的问题汇总分析,形成流程监控月报告,对普遍性、代表性或久拖不纠的问题适时予以通报。县区院流程监控情况应及时上报市院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对办案人员的流程监控情况应当记入个人司法档案。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专题审议流程监控等案件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研究提出整改措施,部署流程监控等案件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县区院的流程监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项检查,对工作薄弱的检察院开展实地督导、评查。

第二十九条  负有流程监控职责的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怠于或者不当履行流程监控职责或者违反保密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因办案部门或办案人员不接受监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对工作成绩突出或为流程监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应当优先立功受奖。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案件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流程监控员培训,定期召开流程监控员会议,相互交流经验,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监控能力和水平。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市院检委会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