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立博平台,立博官网《检务公开工作细则》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1〕8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
《检务公开工作细则》已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3届第139次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高检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6日
检务公开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时代检务公开工作,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细则。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工作,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坚持依法全面、安全规范、及时主动的原则,健全完善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不断提升线上线下公开工作质效,最大限度方便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检察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检务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般为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部门;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开。公开检务信息,可以采取主动向社会公开和依申请查询的方式。
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经规定程序审核可予公开的检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在办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当事人和其他符合查询条件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查询。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下列检务信息:
(一)检察业务信息。主动公开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信息和检察法律文书,依申请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及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主要检察业务数据及分析信息,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诉讼便民服务信息等。
(二)检察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范围和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作的工作报告、专项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检察白皮书;检察机关的重要部署、重大举措、重点工作、专项活动;已出台的重大司法改革举措;接受外部监督、保障群众参与情况;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包括“三公”经费情况,以及政府采购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窗口部门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检察队伍信息。主动公开检察机关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建设情况;领导班子成员、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各部门负责人以及检察官名单等信息;检察人员招录遴选和教育培训等专业化建设信息;职业道德建设、纪律作风建设等情况;检察系统督察巡视巡察情况;检察文化建设情况。
(四)其他应当公开的检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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