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检察院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单位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时期检察人员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围绕党和国家的总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具有特点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做到拒腐防变,清正廉洁,保证党对检察的绝对领导,保证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检察队伍。
第四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 党组书记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政治部专门抓,层层干部“两手抓”的原则;
(二) 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原则;
(三) 坚持正面教育、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 坚持与日常工作、生活紧密结合的原则。善于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观察干警的言谈举止、情绪起伏和行为特征,及时发现问题,实事求是地解决;
(五) 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六) 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教育人的原则。
第五条 思想政治工作实行“一岗双责”逐级负责制。部门负责人主要是准确、及时地掌握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情况,完成院领导交给的任务。由于掌握情况不准,反映不及时或工作疏忽、懈怠造成后果,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抓好各自分管人员的思想工作,哪方面出现问题,要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检察长主要负责解决本单位随时出现的各种思想问题和带倾向性问题。由于问题积累导致矛盾激化或处理不及时造成失误,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单位领导与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所属部门人员之间开展谈心谈话,以党支部为单位开展家访活动。遇有以下情况必须及时谈心、谈话或家访:工作调动、入党、提职晋级、执行重大任务、亲人病故、患病伤残、工作失误、与同事发生矛盾、家庭出现纠纷、受到奖励和处分等。
第七条 做好干警八小时以外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与干警家属的联系与沟通,关注干警社交圈和娱乐圈,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丰富干警业余文化生活,陶冶情操。
第八条 加强对退休人员的管理,定期对退休人员进行慰问。关心他们的身体与生活,力所能及的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征求他们对本单位的建设性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第九条 加强党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院党组每半年分析一次思想政治工作,院机关党委、党支部每季度分析一次队伍思想状况,针对性地研究新办法、落实新措施,保证思想政治工作健康有序运行。
第十条 政治部是党组的政治工作机构,在院党组的领导和上级院的指导下,负有了解掌握落实本单位政治工作和思想工作开展情况的责任,每半年向党组汇报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并可随时向主管领导和党组报告或通报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政治部负责落实、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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